今天的早上,
政府出來回應上週末示威者所作出的行為,
繼而再一次重申逃犯修訂條例經已壽終正寢。
當然,
政府還是沒有用上大家要求的”撤回”二字,
但再三的重申,
不得不相信政府已表明立場不會重啟方案,
最少筆者相信在現任特首任期內一定不會再提出這個修訂方案。
而政府決意不用上市民要求的字眼,
於一個管治層面上筆者是會理解的,
這個個人來說是可以接受,
但是,
我們市民難道需要每次都要作出那麼強烈,
再而三般的訴求行動,
才可以得到一些公平公正的回應?
漠視民意是令到這次事件出現大量後續的最大原因,
政府一再出來解釋,
當然是希望市民肯接受這一次的過失;
但因為這次事件而有所付出, 甚至犧牲的正義之士,
政府又能否接受他們因訴求才會出現的過錯?
如果未能做到,
政府要和香港市民”同行”,
看來有點口不對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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